原告湘乡X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院职工。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某,被告胡某于2011年1月19日因交通事故入我院治疗至2011年7月10日,共应支付医药费用4,4425.39元,被告仅支付400元,尚欠4,4025.39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付。
被告辩某,欠医药费用是实,愿意偿付。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胡某自愿在2011年12月30日之前偿付原告湘乡市人民医院医药费4,4025.39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新元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