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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荣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

被执行人荣XX。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XX与荣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荣XX现经济困难,也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XX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x.94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李全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常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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