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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盗掘古墓葬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6、7月份,被告人牛某在岳岗村南约1500米左右一庄稼地里盗掘一西汉古墓葬,并从古墓葬里盗掘出三级文物红釉陶灶模型X组、一般文物陶器盖2件、陶勺模型1件。被盗墓葬是西汉时期的墓葬,对研究本地区西汉时期的丧葬制度等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历史与艺术价值。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牛某的供述,证人闫某某的证言,文物鉴定书及意见书,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牛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审被告人牛某上诉称,其不知道挖的是古墓葬,原判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原审被告人牛某提出其不知道挖的是古墓葬的上诉理由,经查,牛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11年6月份到村庄稼地内修路挖土的地方发现一个有墓砖的大坑,为此还专门到古玩市场了解类似墓砖的价格,欲盗挖古墓砖卖钱,故其对盗掘古墓葬系明知。证人闫某某亦证明,牛某让其来的目的就是一起盗挖古墓葬。故牛某提出不知道挖的是古墓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被告人牛某提出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牛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并盗得三级珍贵文物一件,应在前述量刑幅度内处罚。原审根据其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情节,对其判处刑罚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传芳

审判员张鹏飞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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