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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卢某某、张某德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
时间:2002-11-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5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宋一欣,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嘉宝商厦6-7F。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国、杨某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国、杨某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任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熊某某,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任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熊某某,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任董事。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任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熊某某,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任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某国、杨某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任董事。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任董事。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任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某国、杨某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某国、杨某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任董事。

被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国、杨某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林、钱某某,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林、钱某某,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卢某某、张某某、谈某某、赵某某、许某某、潘某某、陶某某、吴锡森、杨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叶某某、汤某祥、林某某、傅某某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其与部分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44元,由原告彭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46.22元。

审判长耿沛宇

审判员李佩玲

代理审判员俞巍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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