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24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10年12月2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张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1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被告人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传芳
审判员张某飞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