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委员,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乙,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王某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党支部书记,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X组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某,河南赵某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贾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X组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己、靳某某,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X组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赵某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刘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丙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贾某丁、贾某戊、刘某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刘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长岭、李皓天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刘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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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宋应红
审判员田荣新
审判员张鹏飞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