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某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安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某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某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元,申请执行人西安某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