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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魔化工有限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XX公司业务主管,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业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蓝魔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蓝魔化工有限公司x元,申请执行人陕西蓝魔化工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

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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