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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某与上诉人林某甲、林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男,1967年8日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刚,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董某某与上诉人林某甲、林某乙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董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及林某正、林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均予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审判员张立东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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