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男,1967年8日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刚,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董某某与上诉人林某甲、林某乙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董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及林某正、林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均予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审判员张立东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