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东行执字第X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石油大学。
申请人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4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防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2004)第X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人于2004年7月5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作出的(2004)第X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费100元由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张晓丽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邵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