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金属结构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延明,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焦作市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结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杨延明,被上诉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刘军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