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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甲,曾用名邝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3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10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X区分局南洲派出所抓获,当日被羁押于广州市X区看守所,同年11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邝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邝某甲因家庭纠纷到被害人邝××家中对邝××进行殴打,手持斧头将邝××头部砍伤。经上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邝××受外力作用致头部4处锐器创口,累计长达12.6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邝××的陈述,证人戚某、邝某乙、王某、邝某丙的证言,上蔡县公安法医门诊部上公[2005]活检字X号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上蔡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邝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继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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