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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XX与被告封XX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葛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农民,住陕西省XX县X村。

被告封XX(又名封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农民,住陕西省XX县X村。

原告葛XX与被告封XX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某:

原、被告及葛XX于2004年口头约定共同给宁夏XX学校供煤,约定份额为7份,该三人比例为2.5:2:2.5,并约定由原告向外借贷资金,并共同按比例以月利率15‰承担利息。原告共接待58万元作为合伙资金。该三人于2008年10月27日就口头约定书写了书面协议。被告封XX至今共支付利息8万元,尚有10.4万元利息未付。原、被告因此事产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封XX于2012年3月2日前偿还原告葛x元。

二、如被告封XX未本协议第一款偿还原告,被告封XX自2011年7月19日起以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执行之日止。

三、原告葛XX、被告封XX及葛XX合伙期间盈亏应由被告封XX负担的份额,由原告葛XX负担。

四、原告葛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葛XX负担347.5元,被告封XX负担24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文亮

代理审判员加斌峰

人民陪审员李永强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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