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汉族,居民。
被告冯某甲,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男,汉族,居民。
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原告诉某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2010年2月27日被告冯某甲向原告任某借款x元,当时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冯某甲偿还了x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下欠x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付,故原告提起诉某,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欠款是事实,但是现在没钱,请求延期偿付。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7日被告冯某甲东向原告任某忠借款x元,当时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冯某甲东偿还了x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下欠x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付,故原告涉诉某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冯某甲偿还原告任某忠借款本金x元,月利率以15‰计算,从2011年9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款项于2011年10月13日前一次付清;
二、原告的其他诉某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25元,由被告冯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