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雷,漯河市X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王自成,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赵某、原审被告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林源、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雷、被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原审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自成、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刘某凯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