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略),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略)(略),柞水县X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赵(略),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略),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籍贯、住(略)、职业同上,系赵(略)之妻。
本院在执行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略)、陈(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略)、陈(略)应交纳社会抚养费x元,执行费300元,共计x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向柞水县X镇人民政府交纳社会抚养费x元,其余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人已领取了交纳的社会抚养费x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柞计生征字(2010)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略)林
审判员王(略)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