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土产公司,住所地:柞水县X镇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柞水县土产公司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的(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柞执字第x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在限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案件标的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