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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付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孙莉环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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