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XX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北环医院。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南稍门南廊路X号,注册号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北环医院、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9)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80元。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x.8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陈某,陈某收到案款x.80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