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
被告马某,男。
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某诉称,2007年原告承包张家畔镇双家湾市场的卖肉摊位,同年5月2日原告将其中一个摊位租给被告,被告欠原告摊位费3500元,并出具欠条1支。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是原告未尽管理职责,摊位费应当减少,同意调解。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07年原告高某承包张家畔镇双家湾市场的卖肉摊位,同年5月2日原告高某将其中一个摊位租给被告马某,被告马某欠原告高某摊位费3500元,并出具欠条1支。后原告高某多次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马某于2011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高某欠款2725元;
二、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