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某在担任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执法中队中队长后,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等工作。2009年5月在动态巡查的过程中发现南阳果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部分商户未经批准私自在原来两层的基础上加盖第三层,即于2009年5月21日对果品批发市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5月27日对各违法建筑商户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9年5月31日就此事向南阳市卧龙区城建局出具了一份书面报告。2009年6月3日,卧龙区城建局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大队长李XX带领人员与左某某一起到果品批发市场,欲拆除市场内的违法建筑,因商户代表称自己拆除,左某某等人离开。此后,左某某等在该果品批发市场的动态巡查过程中,仍发现部分商户偷着建房,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强制拆除,也没有向城建部门及时汇报,造成商户于XX和马XX在雇用石XX违法增建的过程中,石XX于2009年7月30日下午从楼上摔下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左某某供述;证人李XX、惠XX、王XX、王XX、李XX、王XX、丁XX等人证言;责令认定处理意见通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左某某的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某于2009年5月担任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执法中队中队长,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法建筑、道路建设、动态巡查等工作。2009年5月,左某某带执法中队在动态巡查的过程中发现辖区的南阳果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部分商户未经审批在原两层房的基础上私自建盖第三层,即于2009年5月21日对该果品批发市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排查后于5月27日对15户违法建筑商户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9年5月31日就果品批发交易中心商户违规建房的情况向南阳市卧龙区城建局出具了一份书面请示报告。2009年6月3日,南阳市卧龙区城建局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大队长李XX带领人员与左某某一起到果品批发市场,欲拆除市场内的违法建筑,因商户代表称自行拆除,李XX、左某某即离开了果品市场。此后,左某某等人在对南阳果品批发市场的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仍有部分商户偷着建房,对此违法建筑行为左某某既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强制拆除,也未再向南阳市卧龙区城建局及时汇报,2009年7月30日下午商户于XX和马XX在雇用石XX违法增建第三层的过程中,造成石XX从楼上摔下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左某某供述:
我们排查后,对违规建房的商户逐家逐户下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是我带人去的。在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前我们对违法建筑行为制止了,但是制止不住。我们对区城建局打的报告说有15户正在增建三层,这15户包括包括真城精品洋果行。规划建设执法中队对市场内的违法建筑下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后,我们也去过多次,但是他们趁我们不在,仍在偷着建。对真城精品洋果行下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后至2009年7月30日这中间,我们去检查时,没有发现他们再建,但是他们是在偷着建。因为我们在以后的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真城精品洋果行的第三层已经慢慢建起来了。根据宛龙政【2008】X号和宛龙编(2008)X号的文件规定,规划建设执法中队有强制拆除的权利,由于工作疏忽,工作没有尽职尽责,没有对南阳果品批发市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南阳果品批发市场内的商户于XX、马XX在违法建筑的过程中,造成石XX死亡一事是由于我们没有尽职尽责,致使商户在违法建筑的过程中造成了人员死亡,我负有一定的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卧龙区城建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证言:
我负责协调各乡镇办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南阳果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市场内有些商户未经批准,私自在原来的基础上又盖了第三层。2009年5月份,光武办事处城建所打了一份报告,说南阳果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的市场内有违法建设,要求予以配合拆除。2009年6月3日,我带领执法大队的人员去了,办事处执法中队的人员也去了,我们要喊铲车来进行拆除,商户们说他们自己拆除。到目前为止,市场内的违法建筑是否停止施工、拆除了我不清楚,监管归办事处执法中队。城建局执法大队要求光武办事处执法中队中队长左某某对市场严加监管,有啥情况再给我汇报,再共同来查处。后来区光武办事处执法中队没有再汇报,所以他们拆除没有拆除我也不清楚。
(2)证人惠XX(果品批发市场副经理)证言:
我主抓办公室和后勤工作。光武办事处城建所的工作人员是2009年5月27日对违法建筑户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他们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后,2009年6月3日,光武办事处城建所的工作人员和区城建局执法大队的人员来了,他们要强制拆除商户违法建筑,商户说他们自行拆除,后来他们就走了。2009年6月3日以后,光武办事处城建所的工作人员是否又来对继续建设的违法建筑户制止了,我不清楚,因为他们没有来办公室找过我。
(3)证人王XX(果品批发市场副经理)证言:
我负责市场的安全和保卫工作。2009年7月30日下午,施工队负责人摔死了。市场不允许商户建第三层。我听惠XX说办公室给那两家商户下的有停工通知。但还在继续施工,我们办公室开了班子会,报给了光武办事处城建所。后来城建所又来下了停工通知。大概是2009年5月份我打电话给左某某所长汇报的,后来她亲自带着人来制止,但没有止住,城建所把这件事又汇报到城建局执法大队,他们后来也来了,让商户自行拆除,但商户没有拆除。到出事前他们没有再来拆除。
(4)证人王XX(果品批发市场办公室工作人员)证言:
2009年5月27日我在市场上班。那天下着雨,光武街道办事处城建所的工作人员来了,有左某某所长带队,他们对市场上的违法建筑商户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来是我领着他们对市场上的违法建筑户逐家逐户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有人的就发给本人了,但是没有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字,没有人的他们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贴在门上了,当时照的有照片。后来光武街道办事处城建所的工作人员是否又来执法了我不清楚。
(5)证人李XX(武街道办事处城建所工作人员)证言:2009年5月27日城建所对南阳果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的违法建筑商户逐家逐户下发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左某某所长、王XX、李XX、崔X、丁XX和我去了。我们发现市场内的商户有违法建筑行为,所以我们就对违法建筑户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从2009年6月3日到7月30日这中间,又去南阳果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巡查了没有发现问题。
(6)证人王XX(光武街道办事处城建所工作人员)证言:
2009年5月27日城建所对南阳果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的违法建筑商户逐家逐户下发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左某某所长、李XX、李XX、崔X、丁XX和我去了。我们发现市场内的商户有违法建筑行为,所以我们就对违法建筑户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9年6月3日到7月30日这中间,又去南阳果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巡查了,我去过,大概有六、七次,我是和我们中队的左某某、李XX、崔X、丁XX、李XX一起去的,有时是我们几个人一起去的,有时是两、三个人去的。在这几次的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
(7)证人丁XX(光武街道办事处城建所工作人员)证言:
2009年5月27日城建所对南阳果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的违法建筑商户逐家逐户下发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左某某所长、李XX、李XX、崔X、王XX和我去了。我们发现市场内的商户有违法建筑行为,所以我们就对违法建筑户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从2009年6月3日到7月30日这中间,又去南阳果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巡查了,在这几次的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
(8)证人崔X证言,与丁XX等人证言一致。
(9)证人李XX证言:2009年5月27日,左某某所长、李XX、丁XX、李XX、王XX我们发现南阳果品批发市场内的商户有违法建筑行为,就对违法建筑户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我们把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贴在违法建筑户的门上的时候,有录像。从2009年6月3日到7月30日这中间,我们几个又去南阳果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巡查了六次,对苹果市场内有些商户在偷着搞违法建筑这件事,我们要求社区和市场管理办公室加强监管,这都是我们所长左某某或者副所长给他们交待的,我知道有时是给王XX交待了。
(10)证人马XX(果品市场商户)证言:在建房过程中,没有职能部门来过,也没有见过2009年卧光停字第X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就没有见到人,也没有受过处罚。
(11)证人于XX(果品市场商户)证言:从2009年5月份开始建房到2009年7月30日,中间没有任何职能部门的人来制止过。也没有见过2009年卧光停字第X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我没有见光武办事处城建所的工作人员来过,也没有受过处罚,我天天在家。
(12)证人黄X(果品市场商户)证言:2009年6月3日,区城建局和办事处城建所的工作人员来过一次,要强制拆除商户的违法建筑,当时我和王和林作为商户代表参加同意自己拆除,他们走后,我们自己没有拆除,也没有给其他违法建筑商户交待让他们自己拆除。2009年6月3日以后,没有见区城建局和办事处城建所的工作人员来过。2009年5月27日,收到了光武街道办事处城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没有在上面签字,因为我的房子当时已经盖好了。
(13)证人王XX(果品市场商户)证言:2009年6月3日那一天,区城建局和办事处城建所的工作人员要强制拆除我们的违法建筑,当时我和黄X作为商户代表参加后同意自己拆,他们走后,我们自己没有拆除,也没有逐家逐户交待过,但是我在人场说过上面的人要来强制拆除这件事。2009年6月3日以后,我没有见区城建局和办事处城建所的工作人员来过。2009年5月27日,我门上贴了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我见了。
(14)证人王XX(果品市场商户)证言:于XX是2009年5、6月份增建第三层的。市场上的商户建第三层、第四层的,没有见区城建局和办事处城建所的工作人员是来强制拆除过。于XX在建房过程中,没有职能部门来过。光武办事处城建所的工作人员没见来制止过。
3、书证
(1)被告人左某某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证明了左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3)南阳市卧龙区编委关于更名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监察大队的通知。
(4)南阳市卧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果品批发市场7.30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的报告。
(5)光武街道城建环保所2009年5月31日向卧龙区城建局请示关于果品批发交易中心商户违规建房的报告。
(6)光武街道城建执法中队向果品市场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7)南阳市卧龙区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情况说明及工作日志,证明果品市场后期违法建筑,光武办未报告。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左某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辖区内违法建筑在建设过程中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对左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左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邢莉
审判员蔡军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易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