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女。
被告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
审判员周虎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