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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杜虎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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