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杜虎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