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贾某甲,又名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贾某甲之妻。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顶山,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贾某甲、贾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顶山,被上诉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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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刘军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