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被告赵某。
原告郑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被告赵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郑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0年11月份为止,立有借条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于2010年4月还过1000元,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欠原告郑某人民币9000元,定于2011年11月8日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按时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钟明强
代理审判员吴宁
人民陪审员张翠英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全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