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金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黄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恒山,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春安、李某某,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州市金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大酒店)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亚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潘恒山,被上诉人汤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春安、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刘军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