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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房产抵押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登封市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吕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登封市X区少林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登封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铁敏,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登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铁敏,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登封市X村信用合作社因张某甲诉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房产抵押登记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登封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王福立,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原审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李铁敏,原审被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李铁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信丽

审判员张某甲

代理审判员周建强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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