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施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施某。

被告:林某。

原告施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7日在广西宾阳县看守所依法进行调解,原告施某及被告林某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施某与被告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4年5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林某丹。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常参与赌博,酗酒到半夜才回家,夫妻常为此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特别是被告于2011年7月19日因喝醉酒与他人打架,用刀砍伤他人,被关押在广西宾阳县看守所。另查明: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广西华润红水河水泥有限公司X栋X号房一套。原、被告有夫妻共同债务即被告于2011年6月9日向债权人卢洪金借款x元,并用上述房产作为借款抵押。原告施某于2011年7月29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施某提出离婚,被告林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施某与被告林某共同债务即向债权人卢洪金借款x元,由被告施某负责归还;

三、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广西华润红水河水泥有限公司X栋X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施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碧亮

代理审判员李建梅

人民陪审员张翠英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全春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