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原告廖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韵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某荣、张翠英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与被告梁某于1999年至2000年期间在广东打工认识并恋爱。两人同居生活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梁某虹;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儿梁某茜。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和债务。婚后自2007年起双方因感情基础差,经常争吵不休。原告廖某于2011年4月离家至今不回,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提出离婚,被告梁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梁某虹、梁某茜由被告梁某抚养教育,原告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覃韵宏
人民陪审员梁某荣
人民陪审员张翠英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全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