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桑连峰,河南中砥(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石XX,河南中砥(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力,河南华珠(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上诉人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6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高置业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驻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东高置业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9月26日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桑连峰,东高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某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x.27元,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某宏
代理审判员田伍龙
代理审判员邹波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魏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