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黎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屈连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14日就本案进行了调解。
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4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陈某飞由被告陈某抚养。但离婚后,儿子陈某飞一直由原告抚养教育。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把儿子陈某飞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被告陈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1年2月14日起,婚生男孩陈某飞的抚养权由被告陈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黎某抚养;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屈连丰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全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