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户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户县X组。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系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912.25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该判决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