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白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白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白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白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x.5元,案件受理费951元,执行费630元,合计x.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