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冷某、苏某、李某申请执行韦某、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上列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x元,案件执行费245元,合计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