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上列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x元,案件执行费245元,合计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