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XX,女,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X镇XX北路,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李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区华泰公司,原西汉高公路XX标项目部承包人,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肖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案件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XX银行存款,并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利军
审判员岳清华
审判员史建民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苗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