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肖xx申请执行李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XX,女,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X镇XX北路,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李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区华泰公司,原西汉高公路XX标项目部承包人,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肖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案件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XX银行存款,并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利军

审判员岳清华

审判员史建民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苗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