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支某(又名支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庄基北端三间平房中靠东一间、上粮器一个、电动车一辆归申请人王某所有;庄基北端三间平房中间一间由双方共同作通道使用,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书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承担执行费2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