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与被告段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田宏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4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名段某雨。原、被告结婚不久原告便受到被告暴力虐待,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且不思悔改。2010年12月6日,被告无端暴打原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某、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段某雨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证明赵某、段某于1997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赵某受伤照片六张,证明2010年12月6日段某将赵某打伤的情况;3、刘昆的询问笔录、刘跃进的证言各一份,证明段某曾于2010年12月6日晚殴打赵某。
被告段某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4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名叫段某雨,现就读于田家炳中学。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惹气,2010年12月6日原告照顾住院的母亲回家后被告因猜疑而殴打原告,致其受伤,二人遂分居生活至今。二人婚后共同财产有面粉厂三号楼东小二楼东户单元房一套,现值人民币x元;东风悦达起亚小轿车一车,车牌号陕x,现值x元;存款x元、格力空调2.5P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自动洗衣机一台、联想电脑一台。二人婚后共同债务x元,共同债权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惹气,夫妻关系一般,2010年12月6日被告殴打原告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孩子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并尊重孩子的意愿,由原告赵某抚养较为适宜,但被告段某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应从方便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各半分割,共同债权、债务亦各半分割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一、判某赵某与段某离婚;
二、婚生女段某雨由赵某抚养,段某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
三、婚后共同财产面粉厂三号楼东小二楼东户单元房归被告段某所有,东风悦达起亚小轿车归赵某所有;现金存款x元,其中x元归赵某所有,其中x元归段某所有;格力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归赵某所有、海尔自动洗衣机一台、联想电脑一台归段某所有;
四、婚后共同债权5000元、共同债务x元各半分割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田宏权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