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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1年8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被告人索某通过非法途径定制买卖房屋产权证书两本,并骗取李XX、路XX的信任,将原抵押在李XX、路XX处用于担保其向李XX、路XX借款共25万元的房屋产权证书换走。2010年6月22日,经林州市房产管理局鉴定,两本房屋产权证均系伪造。被告人索某到案后如实供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路XX等人的证言、房屋所有权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索某当庭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索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高洁

审判员张学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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