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07月19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0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12月06日22时许,在范县X区罗马艺海KTV四楼,被告人郑某因其弟弟郑XX与刘某、何某发生矛盾,将刘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何某、郭某、张某证言,法医鉴定,户籍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与各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矛盾纠纷已经化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07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2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某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