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乡X村X组,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住(略),系原告陈某丈夫。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叶腾达,陕西胡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柞水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柞水县X组。
委托代理人徐家红,柞水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诉被告柞水县丰北鑫矿业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913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汪某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人民陪审员胡增明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