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曙夏,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芳,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敏,上海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由杨某某负担4255元(已缴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