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莉),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新,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我与被告1992年3月在包办下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吵打,现双方分居一年有余,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并抚养未成年子女。
被告王某辩称,我决不同意离婚,我们不存在婚姻包办,居家生活发生口角正常。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3月10日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王某婷,X年X月X日生二女儿丁某,X年X月X日生儿子丁某东。双方婚后前期感情尚好,后常因琐事争执,原告丁某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丰港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的原则,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要求与被告王某(莉)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品
审判员聂士峰
审判员程东升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申铭(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