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子洲县X村。
被执行人乔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被执行人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子洲县邮政局。
本院在执行张xx与乔xx、惠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惠xx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向张xx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2‰,利息从2010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支付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0年4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150元。在执行中,乔xx缴纳执行款3000元,惠xx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乔xx银行存款3000元,惠xx银行存款2800元。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