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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

被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白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廷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崔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9月18日经人介绍结婚,于2004年4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5日生一子叫崔某杰,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家庭购买小型汽车一辆,车辆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在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原告于2008年5月向子洲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双方和好。现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某与被告崔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一子由被告崔某负责抚养,由原告白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当即一次性付给被告崔某小孩抚养费x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小型汽车一辆归原告白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崔某所有。

四、夫妻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廷凡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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