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正月27日以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次日在子洲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在其亲戚高某处共同投资生意,享有债权十余万元。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无法继续生活,故原告诉至我院,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吴某自愿离婚。
二、张某当即给付吴某x元后,原、被告在高某处的所有债权均由张某享有。
三、家中共同财产均归吴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强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