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被告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杨某诉被告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武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果树损失1400元整,此事到此了结,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武某耕地款300元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高辉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