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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要求宣告张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倪某,A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胡某要求宣告张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申请人张某,男,住(略),系申请人胡某的丈夫。张某于2008年12月被发现神志欠清,大小便失禁,半身瘫痪,被家人送入某医院治疗。某医院诊断为脑栓塞,后转入某服务中心住院至今。张某现瘫痪于床,后侧手脚不会活动,看见亲人只会傻笑,不会言语,大小便失禁,饮食需喂服,不知饥饱,给其吃多少就吃多少,不给其吃也无要求表示,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经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张某因智能及认知功能严重受损,伴有失语,故对现实事物的检验能力丧失,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张某之父母已过世,现有与前妻张甲生育的子女张乙和张丙。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结婚证、某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及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为证。

经上述申请人与张乙、张丙协商一致由胡某担任张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胡某为张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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