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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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201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1年1月10日由横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日被横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5月12日由横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其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吴××伙同贾××、胡×、冯××(三人均已判刑)先后在横山县X区盗窃他人车牌号共计56副。被告人吴××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现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其是投案自首,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吴××伙同贾××、胡×、冯××(三人均已判刑)在横山县X区,将封××的蒙x、李×的陕x、刘××的陕x、刘×的陕x、崔×的陕x、思××的陕x、刘×的陕x、刘××的陕x、李××的陕x、宋××的蒙x、李××的陕x、佘××的陕x、李×的陕x、袁××的陕x、杨××的陕x。车牌盗走后隐藏,并在车上分别留下写有电话号码(略)××××、(略)××××、(略)××××、(略)××××的纸单。车主与其联系后,吴××与贾××、胡×、冯××让车主向户名为陈××的邮政银行卡((略)××××)、户名为吴××的农行卡((略)××××)内汇钱赎取车牌。

二、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吴××伙同贾××、胡×、冯××(三人均已判刑)在横山县X区,将刘×的陕x、杨××的陕x、王××的陕x、曹××的陕x、李××的陕x、李××的陕x、曹××的陕x、白××的陕x、李××的陕x、康××的陕x、王××的蒙x、柳××的陕x、张××的陕x、曹××的陕x、刘××的陕x、沈申波的陕x、李××的陕x、王××的陕x、郭××的陕x、胡××的陕x、高×的陕x、申××的陕x、张炳宏的陕x、王××的陕x、宋××的陕x、李××的陕x、白××的陕x、马××的陕x、王××的陕x、王××的陕x、胡××的陕x,高××的陕x、侯××的陕x、杨×的陕x、孙×的陕x、牛××的陕x、王××的陕x、常××的陕x、陈××的蒙x、朱×的蒙x、刘××的陕x车牌盗走,并在车上分别留下写有电话号码(略)、(略)、(略)、(略)的纸单,车主与其联系后,吴××与贾××、胡×、冯××让车主向户名为陈××的信合卡((略))、户名为赵××的邮政卡((略))、户名为赵××的农行卡((略))、户名为赵××的农行卡((略))、户名为赵××的信合卡((略))内汇钱赎取车牌。

上述两宗犯罪事实,吴××与贾××、胡×、冯××共盗窃车牌56副,获取赃款7800元,全部被吴××等人挥霍。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贾××的供述证明,2009年10—11月份,他与胡×、冯××、吴×先后在横山县X区X街派出所附近、六某、交警队至面粉场附近、教育宾馆、防疫站巷至郭水湾建材市场附近、西沙、职教、李家洼市场、四中附近、二中附近、财政局巷、横山大酒店、车站,共盗窃汽车牌照几十副。每盗窃一副都留有电话号码,失主联系时,他们让在指定的账号上打款。他们获取的款除每人分1200元外,其余均吃住挥霍。电话号码和陈××的银行卡是胡×他们办的,赵××的银行卡是他和冯××办的。2、同案犯胡×的供述证明,2009年10—11月份,他与贾××、冯××、吴×先后在横山县X区X街派出所附近、怀远巷附近、李家洼市场、郭水湾建材市场,防疫站巷附近、面粉场附近、西沙等地方,共盗窃车牌几十副,每盗一副车牌都留有电话号码,失主打电话时,他们让在指定账号上打款,款到帐后,他们告诉藏车牌的地方,所用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都是贾××、冯××他们办的,获取的款他共拿了500元,其余的被他们几人挥霍了。3、同案犯冯××的供述证明,2009年10月份他与贾××、胡×、吴×先后在横山县X区的梁家湾附近、西沙、郭水湾市场等共盗窃过三十多副车牌,获取现金四千多元,每人分了四、五百元,剩余都吃住花了。贾××的假身份证是他在榆林办的,赵××的农行卡、邮政卡他们四人在靖边和横山办的,身份证号码都不是用他们几人的姓名,作案用的工具等都是他们几人在街上买的。4、被告人吴××的供述,证明其于2011年1月10日到横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且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同案犯贾××、胡×、冯××的供述一致。5、封××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的翻斗车停在京园×区路边,第二天发现车牌被盗,车上留有电话号码和陈××的邮政卡账号(略)××××5,他儿子打过电话,对方让往该账号打款300元,他没打,车牌为蒙x。6、李×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7日晚,他的车在西沙停放,第二天发现车牌被盗,在车上有(略)××××的手机号,他打通电话,对方让他往(略)××××陈××的账号里打款200元,他打款后,在交警队附近的磨房房顶上找到车牌。7、刘××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8日他发现他的车牌被盗,车上有电话号码,他打通后对方让他往(略)××××的账号打300元,打款后他在医院门房顶上找到车牌。8、刘×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16日他的车停放在武装部巷口,车牌被盗,他按车上留的手机号打通电话,对方让他往一个账号上打款200元,款打后没有找到车牌。9、崔×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16日,他的车在柴兴梁停放,车牌被盗,他照着车上面的手机号打通对方,而对方让他往陈××的账号打款200元,打款后没有找到车牌。10、思××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他的车停放在怀远路,车牌被盗,他按车上面的手机号打通对方,对方让他往吴××的账号打款300元,打款后找到车牌。11、刘×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他往吴××的账号上打款200元,他没打。12、刘××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停放在南街派出所附近的车,车牌被盗,对方要求他往吴××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未打款。13、李××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往吴××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14、宋××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他给陈××的账号上打款300元,找到车牌。15、李××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让他往陈××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16、佘××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他往吴××的账号上打款200元,他打款后找到车牌。17、李×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他给吴××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18、袁××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让他往吴××的账号上打款500元,他没打。19、杨××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被盗,他按车上面的(略)××××手机号打通对方,并给一个农行卡的账号上打款100元,但没找到车牌。20、刘照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让他往赵××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21、杨子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车上面有(略)××××电话号码、22、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给赵××的账号上打了200元款,找到车牌。23、曹×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了300元钱,找到车牌。24、李×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了200元款,车牌找到了。25、李××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给赵××的账号上打了200元款,找到车牌。26、曹×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3日,他的车牌被盗,他给陈××的账号上打了200元款,车牌找到。27、白××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给赵××的账号上打200元款,找到车牌。28、李××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给赵××的账号上打了300元款,找到车牌。29、康××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给陈××的账号上打款300元,找到车牌。30、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给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1、柳××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给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2、张××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3、雷广宏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打通对方电话后,要求他往陈××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34、刘××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她的车牌被盗,她给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5、沈申波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6、李××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7、郭××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他在陈××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38、王生×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9、胡××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在陈××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40、高×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在陈××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41、申××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42、张××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车上面有(略)的手机号。43、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44、宋福荣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8日他的车牌被盗,车上有(略)××××的手机号。45、李××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车上面有(略)的手机号。46、白××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他打通电话,对方让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47、马××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300元,找到车牌。48、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300元,找到车牌。49、王治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150元,找到车牌。50、胡××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1、侯××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2、杨×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1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3、牛××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3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4、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在赵××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55、常×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150元,找到车牌。56、陈×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4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7、朱×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4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8、刘××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4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9、孙×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1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60、陈××的证言证明,他的身份证在2009年夏季丢失,到现在未补办。61、冯××的辨认笔录证明,起诉书中所列举的手机号,就是他们作案时用的手机号。62、贾××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的地点及使用的手机号。63、调取的邮政卡账号、农行卡账号、信合卡账号清单证明,账号(略)××××、(略)××××、(略)××××、(略)××××、(略)××××、(略)××××、(略)××××的开通时间及存取款业务信息。64、电信查询清单、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作案时用的(略)××××、x××××、(略)××××、(略)××××、(略)××××、(略)××××手机号与被害人通话的时间。65、提取车上留有电话号码的纸单、短信内容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在作案时粘在被害人车上的电话号码及发在被害人手机上的短信内容。66、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吴××生于X年X月X日。67、横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吴××于2011年1月10日到横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且证据间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车号牌56副,并在被盗车号牌的车上留有联系电话、银行卡账号,共索取赃款7800元,被告人吴××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吴××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故其请求减轻处罚之观点依法应予采纳。在本案中,被告人吴××在实施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与同案犯贾××、胡×、冯××相当,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院为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某第一款、第六某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某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冯振恩

审判员刘社团

人民陪审员曹倩

二○一一年七月六某

书记员刘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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