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武法民初字X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武隆县桐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学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之后,被告以打工为由长期在外面鬼混,经人多次劝解无果,双方于2001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与我分居后就没有对孩尽抚养义务,只要原告能对孩子期的抚养一次性给付,我就同意离婚,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我就不同意离婚,法庭只要给我们解决好了就行。
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8月经人介绍自愿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彭XX,现年13周岁,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不和睦闹矛盾。原告于2001年外出至今。原告外出后,被告外出打工将彭某城带到打工地入学,后来又把彭XX转回桐梓小学读书。原告起诉后,本院征求了彭XX随其生活的意见,彭某城要随其祖父生活。本院在审理中调解,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抚养费,被告拒绝支付,双方未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