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张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欠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张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10日归还原告陈某人民币1600元,至还清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